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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对律师执业的九项新要求

赵朝振 新则 2022-03-30


# 新则 · 观察 # 


《民法典》正式生效至今已三月有余,生效后的法典俨然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案头的红宝书,不仅作为裁判规则、交易准则,更已被数以万计的裁判文书、交易文件所适用,甚至走入千家万户,深刻改变着百姓生活的生老养葬,人生百态。

《民法典》博大精深,尤其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要求律师“悉存废,知兴替”;重点法条熟稔于心、以体系化思维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宣讲能力;《民法典》开辟了一系列的法律服务新领域,要求律师增强对新型业务的敏锐度及开拓力等;本文仅就围绕《民法典》颁行生效以来,对律师执业的新变化、新要求进行交流和探讨。


文 | 赵朝振 安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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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悉存废,知兴替


“一典出,九法废”,《民法典》颁行,意味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对于民商法领域是一个巨大的变革。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应当“悉存废,知兴替”,知悉本次法律变革中哪些法律是未受影响而现行有效的,哪些法律法规是因法典颁行后明令废止的,精准梳理过期废止法规,深刻掌握《民法典》相对于之前的法律作出的新调整及新变化,把握对口专业领域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生效三个月以来,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仍能看到部分律师没有适应过来,在合同文本草拟中,仍出现“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等浅显的错误,表面看体现在经办律师不重视,但本质是没有将思想意识转换到《民法典》时代的律师思维模式中。“悉存废,知兴替”不仅是对新旧条文的把握,更是对执业思维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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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律师增强学习能力


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排山倒海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文朝着我们迎面扑来,成千上万的条文背后是新规则、新模式、新体系、新思维的诞生。可以说《民法典》的颁行不仅“逼迫”着律师不断学习,更像海浪一样“推着”律师前进。在学习的浪潮中随波逐流可能被浪拍沙滩,只有踏浪前行才能永立潮头。


从民法典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还是存在不少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具体的裁判尺度仍有待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明确。在此之前,可以预见到未来一段时期,会出现短暂的实务混乱。这时,律师在执业中正确解读并躬身适用法典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加上如今实行裁判公开制度,浑水摸鱼的律师将很难立足。


法律的真实含义是财富,《民法典》对于律师而言是新时代的法治红利。律师学习好《民法典》才能更好地应用《民法典》为委托人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为自身创造出新的财富。《民法典》对于律师学习的“逼迫”,绝非仅限于读完法条,否则就会像罗翔教授说的一样:“你听过了我的课,也笑过了,但仍然不知道怎么回答我的问题。”此时,律师间的差距就特别容易凸显,优秀的律师除了掌握法条,更重要的是理解立法背景、立法法理、立法目的,更好的维护《民法典》所赋予的每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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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全面加强宣讲能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及八部门关于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工作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发挥在民法典宣传实施中的专业作用,做好普法用法宣讲工作,践行社会责任,强化使命担当。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认为:“能说、会写,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典时代,宣讲能力对于律师而言尤其重要,借着《民法典》颁行的契机,律师在自己学好,学透,弄懂《民法典》的同时,如何宣传好、适用好《民法典》是摆在律师同仁面前的历史使命。对于律师而言,宣讲《民法典》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


《民法典》施行前后,全国各地律协纷纷组织优秀律师成立《民法典》宣讲团,以“进街道、进社区、进基层、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等方式开展宣讲《民法典》的普法活动,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宣讲律师。这对于律师的宣讲能力无疑是一次很好的锻炼。“讲”字当头,不仅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提升个人形象和气质、提增清晰流畅的口语表达能力、增强从容不迫的临场应变心里素质、培养处变不惊的宣讲能力,还要求律师在宣讲中做到“心中有体系、口中有事例”,润物细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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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熟稔于心


正如律师朋友原来都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只要谈起合同无效情形、论述无效法理时,法条文意张口即来。同理,进入《民法典》时代,不仅要求执业律师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等重点法条熟稔于心,更要求律师将《民法典》的体系和框架通过重点法条建构起来,从而形成体系化、专业化的执业律师思维。


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专业律师,首先应当具备的是体系化思维,具备对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能力。对《民法典》重点法条熟稔于心相当于帮我们律师重新做了一次法律法规的体系梳理,精读《民法典》,有助于律师再一次建立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个框架体系下的各编次之间又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比如说,我们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继承编不可分割;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紧密联系。学习《民法典》的过程,就是再一次体系化梳理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在体系化思维的框架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并迅速定位到可供选择的问题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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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对新型业务的敏锐度及开拓力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律师无疑是一份时代的红利,《民法典》将公民的许多权利以法典的形式呈现于世人面前,增设了居住权、遗嘱信托制度在内的诸多权利和法律制度,这些新的权利、规则和制度必将在法律服务领域掀起一股新蓝海业务的浪潮。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无疑保障了集体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也保障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既然《民法典》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边界设定扫清了障碍,那么律师即可深入研究这一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为广袤的农村大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制度性的服务,必将大有可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律师可以据此作出若干产权制度的创新。就如同按揭贷款模式其实是抵押权和所有权结合的金融产品,内地律师参与设计并执行了这一商业模式,由此对中国20余年的房地产交易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居住权上,律师如果愿意做深入的研究,或许也能打造出对中国某一领域有特殊影响的新型商业模式。


《民法典》共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其中《民法典》第二十四章以较大篇幅对物业管理进行了系统的原则规范。随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从增量到存量的转型升级与价值提升,城市更新、社区治理等工作将成为城市运营者关注的重点,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优选生活、品质居住、商业管理、居家养老等等,都是律师值得关注与切入的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是《民法典》时代遗产管理、遗嘱信托方面律师业务新的蓝海,值得律师认真研究具体的业务产品,争取成为被家族或者被继承人信任的受托人,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处置遗产。


《民法典》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无论是区块链、比特币或者是数字虚拟技术,《民法典》对数字时代的产权和衍生权利都做出了特别的制度安排。领悟强,上手快,是广大青年律师在接触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天然优势。在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及变革的企业、组织都需要此类的合规经营法律服务,青年律师发挥优势刻苦钻研,可在信息技术法律服务领域实现弯道超车。相信复合型的有学习力的律师将有机会在此领域内一施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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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的关系


《九民纪要》全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律师首先需要准确把握《九民纪要》的性质——《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法院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


其次,《九民纪要》并未因《民法典》颁行而废止,《九民纪要》对于《民法总则》的适用意见部分已经被《民法典》吸收,但对于未被《民法典》吸纳的部分现在仍为法院裁判说理所指导。


再次,《民法典》作为民商事基本法,《民法典》中规定了商业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第三编合同编对商事交易中的纠纷有了宏观的规定,但是还有未纳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九民纪要》正是这些民商事特别法适用的最新裁判指引。对于《民法典》中比较宽泛的规定,《九民纪要》给出了更为细致的说理。律师只有准确把握《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把《九民纪要》学习透彻,才能在民商事领域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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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效规则重点把握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实施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规定了两种例外:


第一种例外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实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律师只有正确理解了《民法典》的时效规则,才能准确适用《民法典》来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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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合同写、审、改中的新要求


《民法典》合同编在对《合同法》的替代上,对律师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在合同形式上,《民法典》增加了预约合同、电子合同、保理合同等新的合同形式,意向书、认购书、预定书、订购书、意向书、备忘录均为预约合同形式。


在合同用词方面,《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很多原有合同中的用词规范,大量标准合同及交易文件因此需要全面修订。与此相类似的改动包括,其他组织更改为非法人组织,要求更改为请求,损害更改为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则更加明确,上述一系列的合同用词的变化,需要执业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位,适应最新的用词规范对在案文书及交易文件及时作出全面的调整。


合同签订方面,在书面合同中,原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新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口头合同方面,《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合同的写、审、改及签订方式均发生了变化,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执业律师而言,意味着对合同写、审、改的要求将会更高,必须将“写、审、改”思维切换到《民法典》赛道中来,及时适应《民法典》的变化,不断增强合同写作及审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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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具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


《民法典》颁行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引领、规范和保障《民法典》第一条公序良俗的核心价值得以真正践行。把核心价值观通过《民法典》引入全体国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为准则。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到人们的头脑中,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上,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法律的生命贵在施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律师而言尤其重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不仅能对律师的执业品行起到引领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形成良善的律师执业道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躬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引导代理的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明大德、守公德,树立起良好的律师形象,共同为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结语


《民法典》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尤其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只有不断自我革新,适应《民法典》对律师执业的新要求,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生存适应,并从中获得《民法典》时代的红利。


* 作者介绍:赵朝振律师,安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扎根一流法商服务十余年,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资并购、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曾经办大量投资并购案件,熟悉城市更新项目服务及大棚房的拆迁赔补相关工作。联系电话:13888946068,欢迎添加作者微信,进行更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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